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八:修改处罚时效制度
更新时间:2021-09-12 浏览次数:331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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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章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八:修改处罚时效制度
1.原《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聂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D29【处罚的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解读】(1)基本追诉时效为2年;(2)长期追诉时效为5年。
【链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