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九:细化行刑衔接制度
更新时间:2021-09-12 浏览次数:331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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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九:细化行刑衔接制度,防止“以行代刑”或“以刑代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 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文章摘要2: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之九:细化行刑衔接制度,防止“以行代刑”或“以刑代行”
1.原《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犯罪的,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行刑衔接的“刑事优先”原则;对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后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还要交回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没有规定。
2.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 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D22【刑事责任优先】违法行为涉嫌 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备注】将原第1款“构成”犯罪,修改为“涉嫌”犯罪;将“必须”修改为“应当及时”。
【链接】(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4)《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