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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供电公司是否承担物业管理范围内电力管线和变压器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更新时间:2024-01-11   浏览次数:32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1款虽然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2)《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3)《供电营业规则》属于部门规章,《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供电营业规则》,供电公司依规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电力管线和变压器等设施设备承担维修、保养责任。

文章摘要2:

问题:供电公司是否承担物业管理范围内电力管线和变压器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解读:(1)《供电营业规则》第47条第1款虽然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2)《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3)《供电营业规则》属于部门规章,《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供电营业规则》,供电公司依规应当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电力管线和变压器等设施设备承担维修、保养责任。


法条链接:

《供电营业规则》

  第四十七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

  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下列规定向物业服务区域内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服务企业自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三)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四)未售和已售未交付物业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经典案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民申102号

【裁判摘要】《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事故变电设备应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但2018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而《供电营业规则》系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10月8日公布并施行的,属于部门规章。《物业管理条例》系国务院于2018年3月19日修订,属于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高于《供电营业规则》,供电公司依规应当对事故变电设备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但供电公司未切实履行维修、养护义务,导致事故变电器破损,发生本案触电事故,与高某某遭受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定供电公司对高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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