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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以律师代理服务收费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禁止风险代理为由主张法律服务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22-02-16   浏览次数:6025 次 标签: 律师费 律师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 风险代理

文章摘要:

解读:当事人以律师代理服务收费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禁止风险代理为由主张法律服务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注解1】(1)2006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对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有条件的允许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2)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规定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如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关乎民生保障的民事诉讼代理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3)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取消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全部实行市场调整价。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630号《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裁判观点认为:(1)市场调节价与风险代理收费并非同一概念,风险代理收费只是实行市场调节价时的一种收费方式;(2)《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1条第4项规定是针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进一步放开,而不是对允许风险代理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放开(《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3)该案一审法院认为风险代理违反规定不应当得到保护为由不予支持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并未认定风险代理合同无效,而是认定风险代理合同不符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风险代理条款不生效,对风险代理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读:(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并非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能作为评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依据;(2)《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涉及由政府定价收费的项目范围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予以变更,所有律师代理服务收费项目不再有政府定价项目或禁止风险代理的规定;(3)当事人以律师代理服务收费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禁止风险代理为由主张法律服务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七)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

  (六)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

  (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

  (一)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群体性案件非诉、诉讼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群体性案件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在群体性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群体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调解,代理诉讼;也可以作为政府、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问题;接受政府、企业等相对方的委托,代理诉讼,参与调解。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其专业职责范围内为当事人服务。


经典案例:

·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与田某某、王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324民初3658号

【裁判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于2006年4月13日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四条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上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了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规定了代理民事诉讼等五种案件的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九条规定了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没有收费比例的限制;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是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从该规定看,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范围属于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民事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发改价格[2014]27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综上,本案原、被告田加财签订的《风险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黎某某与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民终8055号

【裁判摘要】劳动纠纷案件以风险代理方式支付约定合法有效——对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即东迅律所与黎某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院认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非由国务院制定,其性质也非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于2018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载明,自2018年4月1日起,全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能成为认定《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无效的依据。且鉴于黎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向东迅律所微信转账5000元,2020年4月8日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对风险代理的内容以手写方式作了明确约定,文末亦有双方签字、盖章,故能够认定该《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韩某某与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民再156号

【裁判摘要】离婚案件实现风险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而合同无效——首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该条明确规定婚姻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上述收费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律师服务的行业规章,对律师的服务收费行为做出的统一规范性规定,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未能明确,却又对行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的收费问题,该收费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设立初衷并不相违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涉及婚姻、继承案件不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齐鲁律所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清楚上述规定中关于律师收取服务费的相关规定,但其在代理韩真玉离婚诉讼过程中,仍与韩某某签订具有风险代理收费内容的合同,其约定风险代理收费部分的条款违背上述禁止性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睦才能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离婚诉讼案件除涉及个人利益外,更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即公序良俗。离婚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能排除利益驱动因素,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因此,离婚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齐鲁律所与韩某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收费条款的约定,不仅违背上述禁止性规定,亦有悖于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定情形的规定,故本案委托代理合同中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委托代理合同中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有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四川益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民终116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630号

【裁判摘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对于何为“群体性诉讼案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予明确界定,因此,可参照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认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规定,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或非诉讼(包括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等)案件。而本案涉及的(2015)川民终字第16号案件审理的原告(出借人)为十一人,民事判决也判决被告(借款人、担保人)向十一位原告(出借人)偿还借款本息及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上述指导意见,该案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故原审法院认定该案属于群体性诉讼案件并无明显不当。即使在该案执行阶段,十位出借人向另一出借人转让债权,使得债权人数从十一人减少成一人,该行为也是发生在(2015)川民终字第16号案件判决之后,不影响该案系群体性诉讼案件的性质。市场调节价与风险代理收费并非同一概念,风险代理收费只是实行市场调节价时的一种收费方式。《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是针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进一步放开,而不是对允许风险代理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放开。如前所述,本案系群体性纠纷案件,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易通律师事务所代理(2015)川民终字第16号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故二审法院认定易通律师事务所不应收取风险代理费并无不当。

【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代理合同补充协议》有关对群体性案件收取风险代理费的约定明显违背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的禁止性规定,易通律师事务所在应当明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与各被告在《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中对群体性案件约定风险代理费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要求各被告按照《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易通律师事务所因未履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其主张适用风险代理收费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案涉《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中的风险代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易通律师事务所要求益瑞公司、诚坤公司、曹洪、泓峰行公司按照《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支付风险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1】易通律师事务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益瑞公司、诚坤公司、曹×、泓峰行公司向易通律师事务所支付其代理的(2015)川民初字第16号案件减少本金金额的代理费计23104050元及(2015)川民初字第16号案件减少利息金额的代理费(以77013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5)川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总和的30%);2.判令益瑞公司、诚坤公司、曹×、泓峰行公司向易通律师事务所支付自2016年12月14日起以231040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付款义务时止的迟延履行支付代理费的资金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益瑞公司、诚坤公司、曹×、泓峰行公司承担。

【解读2】一审法院判决:一、益瑞公司、诚坤公司、泓峰行公司、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易通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5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则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易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