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新民再151号
更新时间:2021-09-17 浏览次数:27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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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新民再151号
【裁判摘要】2017年9月1日之前不成立的公司会决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不能认定嘉和居房产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2016年4月14日实际召开了股东会的事实,也就不能认定涉案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自然就不能认定涉案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发生在2017年9月1日之前,我国当时并没有关于可以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制度,故涉案股东会决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寿某某要求确认涉案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理由成立。
【裁判摘要】2017年9月1日之前不成立的公司会决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不能认定嘉和居房产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2016年4月14日实际召开了股东会的事实,也就不能认定涉案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自然就不能认定涉案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发生在2017年9月1日之前,我国当时并没有关于可以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制度,故涉案股东会决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寿某某要求确认涉案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