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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诉讼请求未要求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至付清之日止,人民法院对之后利息、违约金是否支持?

更新时间:2022-05-31   浏览次数:2356 次 标签: 诉讼请求 付清之日为止 付清之日

文章摘要:

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请求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对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未请求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对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上海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81号

【裁判摘要】未请求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对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不予支持——关于一审判决对2016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未予支持是否正确的问题|华宸未来公司上诉请求中普置业公司偿还逾期利息20237125元(暂计至2016年4月1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2.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经查,华宸未来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为判令中普置业公司支付利息70129958元,逾期利息20237125元,期内复利6114088元,逾期复利3344653元(其中逾期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日),合计99825824.38元。本案2017年8月22日一审开庭时,华宸未来公司坚持其上述诉讼请求。根据一审法院2018年5月31日的谈话笔录,华宸未来公司于当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中普置业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法院向华宸未来公司释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因本案庭审程序已经结束,故对其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未予准许,其主张的该部分利息可通过另行诉讼解决。因华宸未来公司主张的2016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已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解读】华宸未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普置业公司支付利息70129958元,逾期利息20237125元,期内复利6114088元,逾期复利3344653元(其中逾期复利暂计至2016年4月1日),合计99825824.38元;

·黑龙江立宏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713号

【裁判要旨】原告在起诉时,诉请被告支付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及罚息的本意是为计算诉讼费用方便,并没有放弃之后的利息及罚息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及罚息至给付之日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摘要】原告诉请利息暂计至起诉日,法院判决计算至实际给付日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天源公司在起诉时,诉请立宏公司支付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利息及罚息的本意是为计算诉讼费用方便,并没有放弃之后的利息及罚息的意思表示,故原审判决判令立宏公司支付利息及罚息至给付之日并未超出立宏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读】天源公司向一审院起诉请求:1.立宏公司支付合同款30104.02万元;2.立宏公司支付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利息及罚息9412.96万元;3.立宏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