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白合同”无效时如何认定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文章摘要: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56.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在判断工程价款结算根据时,是否需要考虑“白合同”的效力
文章摘要2:
解读:(1)同一建设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在“白合同”即中标合同有效(前提)时,应当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2)在“白合同”无效时,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参照最后签订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算补偿承包人。
【理解与适用】关于本条第一款中的“同一建设工程”则一般是指当事人签订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同指向的施工内容。也即“同一建设工程”首先强调的是建设工程具有同一性。这里的同一是从广义角度而言的,只要不涉及位置、主体、框架等基础性部分的根本性变化,即便该建设工程发生了个别规划指标等变化,认可被视为本条所指同一建设工程。具体而言,同一性主要表现为该建设工程的设计、规划、质量等内容未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246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Ⅱ(1) 【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无变化。
第二十四条 Ⅱ(11) 【多份合同均无效时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多份合同均无效时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仅根据《民法典》第793条作文字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