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打职业病赔偿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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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职业病?
2.职业病特点有哪些?
3.职业病种类有哪几种?
4.尘肺病有哪几种?
5.其他呼吸系统疾病有哪几种?
6.职业性皮肤病有哪几种?
7.职业性眼病有哪几种?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有哪几种?
9.职业性化学中毒有哪几种?
10.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有哪几种?
11.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有哪几种?
12.职业性传染病有哪几种?
13.职业性肿瘤有哪几种?
14.其他职业病有哪几种?
15.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供材料有哪些?
16.职业病诊断管辖有哪些规定?
17.什么是职业病诊断?
18.什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
19.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20.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21.什么是职业禁忌?
22.职业病病人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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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业病的形成往往具有连续性、缓慢性、潜伏性的特点,其发现往往具有滞后性。劳动者先后在不同劳动单位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均存在导致职业病隐患,在无法明确引发劳动者所患职业病的具体单位的情况下,前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以前单位为用工主体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据此,被告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负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该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其中所列“职工”,并未将“退休职工”加以排斥。又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原告虽于2009年11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因咳嗽带血,在治疗过程中,于2010年5月28日经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矽肺壹期,职业接触史:1971年12月-1981年抛光作业、接触粉尘。故原告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在其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于2011年5月11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主体适格,亦未超过相关申请时限。被告于2011年5月13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及浙劳社厅字(2004)246号文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1112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2期(总第290期)第40-44页】
【裁判摘要】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注解】职工工作单位变动不改变职业病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