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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欺诈?

更新时间:2024-01-14   浏览次数:3692 次 标签: 欺诈认定标准 欺诈行为认定标准 D148【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D149【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三方欺诈 第三人欺诈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3条规定,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情形的——(1)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文章摘要2:

【注解1】《纪要》第2条将《民通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修改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包括《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两种欺诈情形)。
【注解2】(1)欺诈是因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原因陷入错误认识;(2)重大误解通常是因自身的原因而产生错误认定;(2)欺诈和重大误解两者“错误认识”存在区别。
【注解3】(1)原《合同法》只规定了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2)《民法典》第149条、第150条(原《民法总则》第149条、第150条)新增规定因第三人欺诈(对方知道该欺诈行为)、胁迫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解读: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3条规定,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情形——(1)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3.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经典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0102民初8787号

【裁判摘要】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系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欺诈。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原告认为作为中介方的三木安家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故应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个税、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的约定并非制式合同原有的印刷文本而属于手写体,该约定内容应认定为双方随时可协商可变更内容,而原告亦认可该约定内容上的按印系其本人形成;再次,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且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税费等应有必要的了解与认知,对其签署的合同内容、尤其对其加印手印的地方应存在审慎义务,故即便存在原告陈述的可能性但原告更应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综上,结合在案证据,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情形,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合同作为双方协议的最终确认形式,应认定为原告认可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