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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违反合同终止后附随义务,另一方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更新时间:2021-10-10   浏览次数:4080 次 标签: 违反后合同义务赔偿规则 D558【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文章摘要:

解读:(1)《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当事人违反合同终止后附随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损失)。

文章摘要2:

【注解】(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合同成立并有效为前提,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2)后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不是补充性的民事责任;(4)违法后合同义务的损失当事人是无法预见的,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解读:(1)《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当事人违反合同终止后附随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0.当事人一方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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