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能否参考民通意见和合同法解释规定?
更新时间:2021-10-16 浏览次数:205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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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2条规定,对于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1)实体性规定所体现的精神,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阐述;(2)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
文章摘要2:
解读: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2条规定,对于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1)实体性规定所体现的精神,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阐述;(2)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2.除上述内容外,对于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实体性规定所体现的精神,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如民通意见第2条关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规则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阐述。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如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