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849号

更新时间:2021-10-11   浏览次数:40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849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上述规定只涉及审理焦点的确定,并未规定认识不一致的,可以驳回原告的起诉,因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
【摘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实质系围绕双方间就三维扫描仪的研发、销售事宜所签合同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之诉,并非赵某主张的侵权法律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并未规定认识不一致的,可以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关于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赵某以钱某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的行为符合上述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以本案法律关系与原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