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申2246号
更新时间:2021-10-11 浏览次数:260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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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申2246号
【裁判摘要】经审查,本院认为,吴某某提供的2010年12月19日证明,仅加盖“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中再生塑料集散加工中心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该技术专用章中明确记载“仅限技术资料专用,其他一律无效"的字样,小九天公司对此有异议,吴某某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关于吴某某提供的协议和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经审查,本院认为,吴某某提供的2010年12月19日证明,仅加盖“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中再生塑料集散加工中心项目部技术资料专用章",该技术专用章中明确记载“仅限技术资料专用,其他一律无效"的字样,小九天公司对此有异议,吴某某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关于吴某某提供的协议和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