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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6民初32415号;(2019)沪02民终9730号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38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保护
【裁判要旨】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知情权派生诉讼,合伙企业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相关的诉讼权益归于合伙企业。而对于作为合伙企业的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进行实体审理时,法院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就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前置条件、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及股东是否具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作出认定。
【案号】一审:(2019)沪0106民初32415号;二审:(2019)沪02民终9730号

文章摘要2: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2民终9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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