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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90号

更新时间:2021-10-12   浏览次数:51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90号
【裁判摘要1】法院对于受理后的案件,在另一方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受理后的案件,在另一方当事人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原审程序中,展讯公司因管辖权异议在答辩期间提出涉案协议有仲裁条款。因此要审查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前提是对涉案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

文章摘要2:

【裁判摘要2】国内当事人对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达成的域外仲裁条款属无效的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原审裁定作出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国法律并未允许国内当事人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提请外国仲裁。据此,本案当事人均为国内当事人,在审查涉案协议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时还应审查涉案协议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有关认定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经审查,本案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涉案协议的订立及标的物均在中国境内,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也不具有涉外因素。因此涉案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系国内当事人对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达成的域外仲裁条款,属无效的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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