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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能否要求违反忠实义务董事、高管的关联公司停止经营或者停止开展同类业务?

更新时间:2021-10-12   浏览次数:14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收入归入权);(2)但公司要求关联公司停止经营或者停止开展同类业务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问题:公司能否要求违反忠实义务董事、高管的关联公司停止经营或者停止开展同类业务?

解读:(1)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收入归入权);(2)但公司要求关联公司停止经营或者停止开展同类业务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经典案例:

·王某某等与北京志远数存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终8010号

【裁判要旨】(1)董事、高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收入归入权);(2)但在董事、高管已经从公司离职且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公司要求关联公司停止经营或者停止开展同类业务不予支持。

·重庆土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某等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

【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渝05民终8305号

【裁判摘要】犇鑫公司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其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高某虽系犇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犇鑫公司的经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高某已离开土原公司,故土原公司关于犇鑫公司应停止生产和经营与土原公司同类业务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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