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又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3-12-10   浏览次数:4260 次 标签: D535【债权人代位权】

文章摘要: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未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8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1)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2)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文章摘要2: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未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38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1)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

(2)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