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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债权人撤销权?

更新时间:2023-12-10   浏览次数:3035 次 标签: D538【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D539【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540【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 D541【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 D542【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文章摘要: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之规定,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解析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解析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5条第1款规定——(1)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3:《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6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范围——(1)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A.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B.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3)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4)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文章摘要2:

【注释】债权人能否依据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文书对次债务人实现债权?——《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6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可以依据债权人撤销权法律文书对次债务实现债权。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之规定,权人依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解析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解析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5条第1款规定——(1)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析3:《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6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范围——

(1)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

B.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3)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4)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第四十六条 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请求受理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参考案例: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闽0902执10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钢与被执行人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9民终173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余××所有的登记于余××1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鹤峰中路×××号、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北侧名仕园A幢××号房地产;余××所有的登记于余××2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北侧名仕园A幢××号房地产进行查封,并将于近日将通过淘宝网或京东网等平台司法拍卖上述房地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占有房屋的案外人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的房地产腾空并交付本院,且不得故意破坏、毁损附属装饰装修物品。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停水停电并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将由拒不腾房者自行承担。届时该房地产内无合法依据占有之案外人所有的物品将被视为遗弃物,本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对有价值的物品予以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搬迁、保管、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后,保存于本院执行账户。若被执行人需向本院主张安置费用的,应在拍卖成交之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上述房地产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的相关材料。

若案外人认为其对该房地产享有所有权、租赁权或其他权益而合法占有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案外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在不附属租赁权等相关权益下依法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变卖。

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拒不腾房者、故意毁损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有可能构成拒执罪的,届时予以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单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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