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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能否主张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更新时间:2023-12-10   浏览次数:3762 次 标签: D538【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D539【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540【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 D541【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 D542【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文章摘要: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的相对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5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40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文章摘要2:

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的相对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5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40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当事人主张在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主张将债务人的行为全部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的“必要费用”。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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