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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是否适用合同解除和债务抵销异议期间?

更新时间:2021-10-16   浏览次数:3261 次 标签: D565【合同解除程序】 D568【债务法定抵销】 D569【债务约定抵销】

文章摘要:

解读:(1)《民法典》实施后不再适用合同解除异议期间规定;(2)也不再适用债务抵销异议期间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1)《民法典》实施后不再适用合同解除异议期间规定;(2)也不再适用债务抵销异议期间规定。


解析:

(1)《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争议,《民法典纪要》在起草过程中根据各方意见拟不再保留该规定。

(2)合同解除根据《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3)债务抵销则不再规定异议期间和异议程序。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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