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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确定法院指定监护人顺序?

更新时间:2021-10-17   浏览次数:1829 次 标签: D2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D28【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文章摘要: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按照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确定的顺序进行。//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文章摘要2: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按照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确定的顺序进行。//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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