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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失踪人应付的其他费用范围?

更新时间:2021-10-17   浏览次数:1250 次 标签: D43【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文章摘要: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31条之规定,民法典第43条第2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文章摘要2:

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31条之规定,民法典第43条第2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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