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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3号

更新时间:2021-10-22   浏览次数:31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933号
【裁判摘要】无论按照《公司法》规定启动强制清算,还是按照《企业破产法》启动破产清算,都需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否则即没有进行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的价值——本院认为,无论按照《公司法》规定启动强制清算,还是按照《企业破产法》启动破产清算,都需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吉发公司不存在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即没有进行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的价值。在平野公司对吉发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本案不予受理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结果在执行价值上没有本质区别。并且,努力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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