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350号

更新时间:2021-10-22   浏览次数:38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350号
【裁判摘要】公司指派其代理人出庭但未能提供双方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应按撤诉或者缺席审理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上诉人春华公司未提交与闫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闫某某系春华公司工作人员,且春华公司亦未主张某某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代理情形并提供证明,故在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举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春华公司应被视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