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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协议书是否具有可履行性?股东能否请求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更新时间:2021-10-26   浏览次数:1061 次 标签: 股权回购

文章摘要:

解读:(1)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应先履行减资程序;(2)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股东请求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不符合法定要求,应予以驳回。

文章摘要2:

问题: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协议书是否具有可履行性?股东能否请求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解读:(1)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应先履行减资程序;(2)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股东请求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不符合法定要求,应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减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典案例:

·深圳卓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易某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49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上诉人卓尔教育公司回购被上诉人易某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先履行减资程序,现上诉人卓尔教育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股份退出意向书》并不具备履行条件,被上诉人易某主张上诉人卓尔教育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250000元,不符合法定要求,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上诉人卓尔教育公司支付易某股份回购款250000元,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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