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协议书是否具有可履行性?股东能否请求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文章摘要:
解读:(1)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应先履行减资程序;(2)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股东请求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不符合法定要求,应予以驳回。
文章摘要2:
问题: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协议书是否具有可履行性?股东能否请求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
解读:(1)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应先履行减资程序;(2)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协议不具备履行条件,股东请求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不符合法定要求,应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减资】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典案例:
·深圳卓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易某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49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上诉人卓尔教育公司回购被上诉人易某持有的公司股权,应先履行减资程序,现上诉人卓尔教育公司未履行减资程序,《股份退出意向书》并不具备履行条件,被上诉人易某主张上诉人卓尔教育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250000元,不符合法定要求,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上诉人卓尔教育公司支付易某股份回购款250000元,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