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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纠纷是否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更新时间:2021-10-23   浏览次数:1015 次 标签: 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文章摘要:

解读:因从事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是在货运代理企业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属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关系。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0.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从事了仓储、陆路运输等经营活动,由此引发的纠纷如何管辖

文章摘要2:

问题:货运代理企业在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纠纷是否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解读:因从事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是在货运代理企业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属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关系。


解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规定,“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4项、第13条规定,“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3)根据上述规定,因从事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是在货运代理企业办理海上货运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属于“海上货运代理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

  (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

  第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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