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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告缺席审理法院对被告庭前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应否纳入审理范围?

更新时间:2021-10-27   浏览次数:4994 次 标签: 缺席审理

文章摘要:

解读:被告缺席审理,法院对被告庭前提交的答辩状以及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应当纳入审理范围:(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规定,被告缺席审理的,法院应当“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2)被告缺席审理,被告之前提出的答辩状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应该视为被告诉讼主张,法院应当纳入法庭调查的范围进行审理,原告应当对其进行辩论,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文章摘要2:

【注解】(1)被告不完全应诉(被告提交了书面答辩状或参加庭前证据交换并提出口头意见),被告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该视为其诉讼主张,纳入法庭调查的范围,原告应当对其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2)被告完全不应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被告放弃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权利,但不能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主张的事实的承认,也不能视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不能当然地据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完全按照原告的主张来判决。法官应对原告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4.被告缺席的案件,人民法院该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解读:被告缺席审理,法院对被告庭前提交的答辩状以及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应当纳入审理范围:(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规定,被告缺席审理的,法院应当“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2)被告缺席审理,被告之前提出的答辩状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应该视为被告诉讼主张,法院应当纳入法庭调查的范围进行审理,原告应当对其进行辩论,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解析:(1)被告缺席审理仅视为被告放弃了当庭陈述(当庭答辩)、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的权利;(2)但不能视为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或主张的事实的承认,也不能视为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理解与适用】审判实践中,尽量避免在缺席审理的判决书中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质证的权利,应视为对原告起诉的认可”“因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以认定”等类似内容的表述。这种表述是不正确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但并不能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主张的事实的承认,也不能视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法院不能当然地据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完全按照原告的主张来判决,仍要结合到庭当事人和双方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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