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流程
更新时间:2016-06-05 浏览次数:225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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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第二步:工伤认定决定;第三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第四步:计算工伤待遇;第五步:落实工伤(伤残、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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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 回目录
申请人 | 申请期限 | 提交资料 | 受理部门 | 不予受理 救济途径 |
用人单位 提出申请 | 30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提交医疗机构证明(受伤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医疗证明材料)。 | 统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市级以上) | A.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B.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 | 1年内 |
【备注】
①单位不及时申报者,1年之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报;
②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的,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第二步:工伤认定决定 回目录
作出时间 | 60日(没有延长规定/有中止规定)内作出认定+20个工作日送达 |
决定形式 | 工伤认定决定 视同工伤认定决定 不属于工伤认定决定 不视同工伤认定决定 |
认定工伤待遇 |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
不服认定 救济途径 | 或申请行政复议; |
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回目录
申请鉴定时间 | 初次鉴定 | 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 |
再次鉴定 | 收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 ||
受理机构 | 初次鉴定机构 |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
再次鉴定机构 |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
提交资料 | 填报《伤残鉴定申请表》 | ||
提交伤残职工身份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 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 |||
作出鉴定时间 | 初次收到申请后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 ||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按初次鉴定期限 | |||
不服救济途径 | 申请重新鉴定 |
【备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个人、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步:计算工伤待遇 回目录
委托律师进行计算。
第五步:落实工伤(伤残、死亡)待遇 回目录
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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