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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设立协议是契约还是共同行为合同?

更新时间:2022-01-27   浏览次数:17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公司设立协议属于共同行为合同而非契约。

文章摘要2:

【注解】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违反投资协议应当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除向公司承担补缴出资义务外,还可能向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公司设立协议属于共同行为合同而非契约。


解析:

(1)《民法典》第134条将法律行为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和单方法律行为。

(2)根据法律关系内容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契约关系与共同行为合同关系:

A.契约以当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要约与承诺)而成立;

B.共同行为合同是由同一内容的多数意思表示合致而构成,即由两个以上多方共同意思的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社团设立、公司设立等)。

(3)契约与共同行为合同之区别:

A.意思表示成立不同:契约通过要约与承诺形成;共同行为合同一般采取多数决方式形成(《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规定)。

B.意思表示目的不同:契约中要约和承诺体现的是交易内容(意思表示内容各不同);共同行为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是一致或共同的。

C.约定的权利义务方向不同:契约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立的;共同行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一致向社团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属于强制性规范】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出资不足的补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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