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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利溯及规则

更新时间:2021-10-31   浏览次数:4868 次 标签: 有利法律溯及适用 有利溯及 修改规定溯及规则

文章摘要:

有利溯及原则是指《民法典》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文章摘要2:

【注解1】《民法典时间效力》第2条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民事司法解释中引入有利溯及理念,将“三个更有利于”作为有利溯及判断标准:(1)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2)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3)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注解2】既判力对于溯及力限制: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第5条规定,我国采用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立法例(即变更后的新法对其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无溯及力)。
目录

有利溯及适用规则 回目录

1.《民法典》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2.将“三个更有利于”作为有利溯及的判断标准: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1)个人层面标准(基础标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A.在平等主体之间:以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理预期为主要判断因素;

B.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以更有利于保护公民利益为主要判断因素。

【解读1】应当限定在对各方当事人均更加有利或者至少对一方更加有利的同时不损害其他方权益的情形。

(2)社会层面标准(附加判定标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3)社会层面标准(附加判定标准):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解读2】社会层面标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个人层面标准“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限定和附加判断条件。

有利溯及的严格适用 回目录

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8条规定:

1.从严把握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情形,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2.除《时间效力规定》第二部分所列具体规定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民事纠纷案件时,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溯及适用民法典情形的:

(1)应当做好类案检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三个更有利于”标准,应当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加强对下指导。

【理解与适用】“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在单纯援引本条(备注:《民法典时间效力》第2条)作为溯及适用依据时一定要慎重,要严格按照会议纪要第18条的相关精神,履行层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4页。

【注解】原《民法典时间效力》(讨论稿)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除本规定第二部分的规定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同意的,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删除原第28条规定,规定在《民法典会议纪要》第18条。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1)《民法典时间效力》第1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法典时间效力》第2条第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 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其中”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属于第1条第2款规定的“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

陈其象律师提示2:有利溯及主要解决“新法改变旧法规定”溯及力问题 回目录

《民法典时间效力》第2条规定主要解决“旧法有规定而新法改变了旧法规定”(“修改规定”而非“新增规定”)时溯及力适用问题:

(1)《民法典》对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明确修改(如《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方式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以新增规定的形式对法条适用要件或者法律后果进行修改(如《民法典》第641条增加约定所有权保留之登记对抗规定,第1232条规定惩罚性赔偿);

(3)以新增规定的形式对封闭性规则体系进行修改(如《民法典》第1136条新增打印遗嘱形式,第1128条第2款规定侄甥代位继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有利溯及适用规则】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节选)

  18.从严把握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情形,确保法律适用统一。除《时间效力规定》第二部分所列具体规定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民事纠纷案件时,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溯及适用民法典情形的,应当做好类案检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层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三个更有利于”标准,应当溯及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加强对下指导。


《刑法》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废止】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注解】当时起草说明对该条的解读为:“在合同效力问题上从旧兼从宽,一般适用三部合同法,但是,如果适用三部合同法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则适用合同法,以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合同无效,促进交易,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备注:当时《立法法》尚未颁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规则,可以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又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法律事实发生时法律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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