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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规则

更新时间:2021-10-31   浏览次数:25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民法典时间效力》第5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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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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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修正)

  第五条【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废止】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废止】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废止】

  197.处理申诉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64.继承法实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审结的继承案件,继承法施行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适用审结时的有关政策、法律。

  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但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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