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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未告知当事人不予准许重新鉴定是否程序违法?

更新时间:2021-11-02   浏览次数:345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但未告知当事人定并不构成程序违法。

文章摘要2:

解读: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但未告知当事人定并不构成程序违法。


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应当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但法院未告知当事人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并不构成程序违法。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的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四十条【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及后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重新鉴定的条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7、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切实解决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随意启动重新鉴定问题。 


经典案例:

·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546号

【裁判摘要】法院对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未予答复不构成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一审对长兴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未予答复虽有不妥,但并不构成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故本案鉴定工作不宜重新进行。长兴公司申请再审认为一审鉴定违法、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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