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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449号

更新时间:2021-11-02   浏览次数:2143 次 标签: 涉疫情规定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449号
【裁判摘要】疫情不构成行政起诉期限扣除——本案的争议在于杨某某未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杨某某提出的理由包括疫情、外地治疗疾病、不知道起诉方式等,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立案材料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现场立案、邮寄立案、网络立案等多种方式,均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立案渠道。即使受疫情影响,杨某某仍可以通过邮寄、网络等方式进行立案,疫情并不构成杨某某立案的根本妨碍。即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告知杨某某立案的渠道,但其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也可以事先与法院进行沟通,提出立案困难的申请。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杨某某在长达三个月期限内就无法正常起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原审法院提出过延期申请,或者进行其他沟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杨某某昇自行负担。法律规定的起诉或上诉期限,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任意变更,这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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