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法专题精解   

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能否提起反诉

更新时间:2022-04-22   浏览次数:1879 次 标签: 行政协议反诉 行政协议纠纷反诉

文章摘要:

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机关无权提起反诉。

文章摘要2:

目录

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无权提起反诉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理解与适用1】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对行政协议运行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亦皆不能提起反诉。申言之,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机关并无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之外可以提起反诉的情形,也即不论行政机关反诉申请的情形和理由如何,均属于“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的范畴,故均不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89

【理解与适用2】本条关于不允许被告提起反诉的规定,是否同样适用于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对此我们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90

【理解与适用3】另外需要指出,在不允许行政机关提起反诉时,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此我们认为,由于行政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故行政机关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仍应主要通过上述几种方式寻求救济。此外,实践中部分行政相对人选择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对于此类已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行政协议案件,自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允许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依法提起反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95-96

行政机关救济途径 回目录

1.行政优益权;

2.非诉行政执行;

3.行政和解。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机关无权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因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引起的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