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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选择管辖

更新时间:2023-05-26   浏览次数:2754 次 标签: 行政协议案件协议管辖 行政协议管辖 行政协议约定管辖

文章摘要:

行政协议选择管辖——(1)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无效。

文章摘要2:

【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第13条规定“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2)行政协议案件是否按照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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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

(1)被告所在地;

(2)原告所在地;

(3)协议履行地;

(4)协议订立地;

(5)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

【理解与适用1】《行政协议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的5类管辖法院,即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会选择《行政协议解释》规定的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人民法院应如何认定其效力。对于该问题,解释在起草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协议无效。理由是,当事人只能在《行政协议解释》规定的这5个法院中选择,不能另行选择。由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适格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如果当事人在这5个法院中选择,通常不易产生争议;如果在此之外选择,则可能产生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识别和判断问题,即一方主张有实际联系,要求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另一方主张没有实际联系,主张管辖协议无效。而法院的判断有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容易导致认定上的混乱。不利于行政协议额案件的审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有效。......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坚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原则,即协议选择的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就应当认定为有效;无实际联系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我们认可第一种意见,即应当坚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五个管辖法院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103-104

2.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1)违反级别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2)违反专属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理解与适用2】依据《行诉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知,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是被诉行为产生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效果,而非行政诉讼中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因素即为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同理,在行政协议案件中也需要按照《行诉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来正确理解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该行政协议纠纷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如房地产权首次登记、构(建)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林权转移登记等,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该行政协议纠纷虽然涉及不动产,但被诉行为并没有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如仅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则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112

【解读】以下管辖协议亦应认定无效:(1)针对不特定法律关系纠纷所订立的管辖协议;(2)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3)约定仲裁条款的管辖协议。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1)根据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行政协议案件排除适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首次明确行政协议案件中适用协议选择管辖制度。

参考资料:行政协议案件级别管辖 回目录

关于行政协议案件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行政协议案件是否按照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笔者认为,考虑到行政协议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障,应当参照民事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增加或者减少诉讼请求,诉讼标的额超过或者没有达到受诉法院的管辖标准的,应当调整管辖,防止一方当事人采取这种方式规避级别管辖法院,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级别管辖利益。——梁凤云:《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8年版,第51-52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协议选择管辖】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行政协议案件管辖】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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