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法专题精解   

行政协议撤销权

更新时间:2023-07-29   浏览次数:2448 次 标签: 行政协议撤销 行政协议被撤销 显失公平 不当联结 D15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文章摘要: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文章摘要2:

目录

行政协议撤销权 回目录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1.胁迫;

2.欺诈;

3.重大误解;

4.显失公平等情形。

【理解与适用1】本条没有规定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享有撤销权的情形,但民法总则有相应规定。......考虑到行政协议中也同样存在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的问题,......可以将本条“原告认为”扩大解释为“原告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211-212

【理解与适用2】在部分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而剩余条款仍然有效时,从维护合同效力、尊重意思自治出发,撤销对象应为相应的协议条款,而非整个行政协议,即当事人不能主张撤销整个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212

【理解与适用3】行政协议的“行政性”要求行政协议缔结、履行过程中应遵守依法行政原则。合法性的欠缺同样将会导致行政协议可撤销,其作为一种双方行政法律行为,存在一般程度违法时,同样可以被撤销。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了行政行为因合法性欠缺而被撤销的六种情形,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行政协议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法院可以适用该条关于行政行为被撤销的规定,作出撤销行政协议的判决。......与此同时,行政协议的“契约性”要求行政协议缔结、履行过程中还应遵守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表示不真实将导致行政协议可撤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217-218

行政协议被撤销法律后果 回目录

1.行政协议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

(1)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

(2)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2.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撤销:

(1)补救判决: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理解与适用1】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行政法规范体系中,没有专门针对无效行政行为或者被撤销行政行为的补救制度,行政协议亦是。在实践中需要法院根据行政机关和行政协议的具体情况来确认,亦可以借鉴合同法规定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报酬等补救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225

(2)赔偿判决: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理解与适用2】如前所述,行政协议兼顾“行政性”与“契约性”,本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亦包含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行政协议兼具民事合同的“契约性”,遂本条确定的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亦应适用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在行政协议中行使优益权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且应当纳入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223-224

【理解与适用3】关于赔偿标准......一般认为,对于行政赔偿和补偿的问题,如果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且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争议从民事诉讼调整到行政诉讼,是为了更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在此前提下,行政诉讼的救济功能不应低于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确定赔偿和补偿时,也应当注意行政洗衣的“行政性”与“公益性”的一面,不能完全采用民事合同赔偿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226

陈其象律师提示:行政协议撤销权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原告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1)行政协议撤销权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2)行政协议撤销权不适于《行政诉讼法》第34条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原告的主观证明责任】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举证责任分配】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协议意思表示瑕疵以及行政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五条【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田某某诉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75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于行政协议之诉的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进行了“两分法”处理,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二是,“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这是基于行政协议既有双方性、又有单方性,行政协议之诉既有关系之诉的新特点,又有行为之诉的旧传统,而作出的区别处理。行政协议虽然仍属于一种行政活动方式,但它却借用了民法合同的方式,行政机关与协议相对人之间虽然本质上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却是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订立并履行协议,正是基于这种平等性和双方性,当因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产生争议,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但行政协议终究不是民事合同,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可以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这种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与传统的单方行政行为并无不同,因此针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仍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据此,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提起的合同撤销之诉应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

【解读】行为人提起行政协议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参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何某某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协议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098号

【裁判摘要】请求撤销行政协议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案何××请求撤销的《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援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汇川区政府具有征收何××房屋的主体资格,《补偿协议》内容事实清楚,符合《安置指导方案》和《补偿方案》的精神。何××请求撤销该《补偿协议》,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三)典型意义——如何在契约自由与公法监管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是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难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应秉持公平公正、“禁止不当联结”等原则,合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相对人展开平等协商,达到既实现公共治理,又有效保护和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中,获得拆迁补偿属于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其与被征收人是否完成投资额等义务之间没有合理关联。涉案行政协议的订立,虽在形式上符合平等协商的要求,但因行政机关利用其强势地位为协议相对人设定明显不对等的条件或者义务,实质上并不具有合意基础,违反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因此,针对协议相对人提出行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之主张,人民法院除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是否属于合意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适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对是否存在“不当联结”进行判断。经审查认定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不当联结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协议相对人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诉讼请求。

【注解】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不当联结情形的,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协议相对人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诉讼请求。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