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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无效释明义务

更新时间:2022-05-02   浏览次数:2163 次 标签: 行政协议案件诉讼类型转换

文章摘要: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1)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2)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文章摘要2:

【注解】区别与行政协议无效之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法院对民事行为效力不再属于释明义务范围;(2)《九民会议纪要》第36条规定了法院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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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释明义务: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

2.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1)法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2)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处理: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理解与适用1】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如果原告重新以行政协议无效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行政协议效力的,法院依然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此种情形并不属于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314

【理解与适用2】第四,在诉讼类型转换时,要突出法院的释明义务和尊重原告的意愿。......只有在法院完全履行了释明义务,明确告知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后果之后,人民法院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五,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之后,尤其是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法院应当在诉讼类型转换之后,按照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充分审理,尽可能保障纠纷一次性解决,而不是让原告在法院判决之后重新提起赔偿诉讼之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315-316

【理解与适用3】协议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亦可参照《行诉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316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协议案件诉讼类型转换】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处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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