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案件调解
文章摘要:
行政协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属于《行政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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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回目录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自愿原则;
(2)合法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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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协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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