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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案件

更新时间:2024-03-05   浏览次数:15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和程序:(1)书面决定→申请强制执行;(2)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文章摘要2:

【注解】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与政府机关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能否向法院起诉撤销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不能起诉确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撤销,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恢复原行政决定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恢复行政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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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回目录

1.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行政协议履行的职权的情形:

(1)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2)申请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即行政优益权):

(1)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申请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理解与适用1】关于审查的强度问题……我们认为,在下一步探索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注意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行政协议关于相对人义务的约定被转化为书面决定后,就相当于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行政行为,如果相对人在起诉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就可以认为他放弃了诉讼机会,行政行为就产生了执行力。但是应当注意到,协议履行争议解决的基本方式原本是诉讼(有些行政协议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被看作民事合同),而对此类纠纷提起诉讼原本是行政机关的诉讼负担。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引起的争议都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如果诉讼,法院必须要进行深人的审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这些案件之所以改为非诉执行案件,并非由于案件本身不需要深人审查,而是由于行政诉讼不具备“官告民”的诉讼形式。二是要注意此类案件涉及相对人利益的性质。如果法院认为涉及相对人的重大利益而安排了类似于庭审程序的听证,并在听证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其作出的结论可能就更加令人信服,也更易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既要注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也要注意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比如行政机关在作出书面决定后,如果没有告知相对人不诉讼将引起强制执行的不利后果,则法院适用通常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强度就可能有失允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342

理解与适用2】关于催告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我们认为,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启动程序,是行政机关就相对人履行行政协议义务作出决定的一个必经步骤,本身不具有改变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地位的效果,即使有时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影响亦为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书面决定所吸收。也就是说,催告要么是没有杀伤力的事实行为,要么是中间性的过程行为,按照可诉行政行为标准的理论,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不具有可诉性。如果相对认为催告存在违法,可以在起诉行政机关最终书面决定的案件中,一并指出要求法院处理。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催告行为确实存在违法之处,亦可在裁判文书中将其作为书面决定的程序违法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345-346

陈其象律师提示1:行政协议作为执行名义(执行依据)书面决定 回目录

(1)书面决定类型:

A.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

B.基于监督协议履行的权力作出的处理决定(也可能包括处罚等不利处理决定)。

(2)书面决定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有特定给付要求的行政命令,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在作出书面决定时是否告知相对权诉权和起诉期限适用不同的规则计算起诉期限)。

陈其象律师提示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件 回目录

(1)行政协议相对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立案条件);

(2)协议具有可执行性内容:

A.限于给付的内容;

B.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必须具体明确。

陈其象律师提示3: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即行政优益权 回目录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22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3条、《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和第30条);

(2)单方变更解除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5条);

(3)制裁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二条【执行协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因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引起的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有权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发包方应当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四十三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195号

【裁判摘要】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行政机关又不能起诉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申请非诉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实现协议救济。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决定,相对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该决定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我国行政诉讼虽是奉行被告恒定原则,但并不影响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权利救济。在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寻求救济。行政协议中约定了强制执行条款,一旦强制执行条件成就而相对人又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直接将行政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协议未约定强制执行条款,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决定,相对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该决定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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