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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流质条款溯及适用

更新时间:2023-01-24   浏览次数:2391 次 标签: D401【流押】 D428【流质】 流押条款 流质条款

文章摘要:

流押、流质条款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401条和第428条的规定(债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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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流质条款溯及适用 回目录

《民法典时间效力》第7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401条和第428条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1】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尽管《民法典》第410条关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规定完全继受了《物权法》第191条,但是,《民法典》对于流质契约或者流押契约采取了不同于《物权法》的表述。例如,《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可见,即使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以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该约定也并非无效,只是抵押权仍应按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07

【理解与适用2】例如,《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7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物权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约定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质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即绝对禁止流押和流质,《民法典》对于上述规则进行了修改,在当事人存在此种约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一覅就抵押物、质押物优先受偿。上述规则的变化对于当事人而言,担保物权人可以据此主张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更加有利于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保护,同时并不损害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对于担保秩序的维护及经济交易的安全亦更加有利,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第401条和第428条的有关规定,保护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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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时间效力》第7条属于有利溯及原则(《民法典时间效力》第2条规定)。

(2)实践中,就未设立抵押权、质权的非典型担保因触及流质、流押禁令引发的争议,可依据本条规定溯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08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有利溯及适用规则】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七条【流押、流质条款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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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第四十条【抵押合同的禁止】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六十六条【留质契约的禁止】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