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流质条款是否无效?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读:《民法典》实施后流质条款并非无效,而是流质条款只能依法就抵押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解析:
(1)原《担保法》及其解释和《物权法》规定内容:
A.《原担保法》第40条、第66条,规定不得约定流质条款;《担保法解释》第57条、第96条明确规定流质条款无效。
B.原《物权法》第186条、第211条规定不得约定流质条款。
(2)《民法典》有条件承认流押、流质约定的有效,将无效行为转化为有效的清算型担保:《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仅规定约定流质条款只能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明确债权人所负清算义务不受流押、流质条款影响,将流押、流质条款转化为清算型担保);不再规定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和流质条款无效之内容(《民法典》并未规定流押、流质规定有效,因为如有效则标的物所有权依约定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A.流押、流质条款在不免除债权人清算义务的前提下可认定为有效;
B.流押、流质条款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抵押权人、质押权人仍可依法就担保物价值优先受偿。
(3)《民法典时间效力》第7条规定《民法典》第401条、第4278条流押、流质条款具有溯及适用效力。
【理解与适用1】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尽管《民法典》第410条关于抵押权实现途径的规定完全继受了《物权法》第191条,但是,《民法典》对于流质契约或者流押契约采取了不同于《物权法》的表述。例如,《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可见,即使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以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该约定也并非无效,只是抵押权仍应按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407
【理解与适用2】例如,《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7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物权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约定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质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即绝对禁止流押和流质,《民法典》对于上述规则进行了修改,在当事人存在此种约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一覅就抵押物、质押物优先受偿。上述规则的变化对于当事人而言,担保物权人可以据此主张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更加有利于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保护,同时并不损害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对于担保秩序的维护及经济交易的安全亦更加有利,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第401条和第428条的有关规定,保护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587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流押、流质条款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合同效力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废止法条:
《担保法》
第四十条【抵押合同的禁止】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六十六条【留质契约的禁止】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本解释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之规定,适用于动产质押。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一条【禁止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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