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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行为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1-11-06   浏览次数:2415 次 标签: D14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纯获利益 纯受益 纯受利益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44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2)《民法典》实施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受益行为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44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2)《民法典》实施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受益行为无效。


解析:

(1)原《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1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原《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原《民法总则》第144条和《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废止法条: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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