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民法典》实施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行为是否有效?
文章摘要: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44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2)《民法典》实施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受益行为无效。
文章摘要2:
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44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2)《民法典》实施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受益行为无效。
解析:
(1)原《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1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原《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原《民法总则》第144条和《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废止法条: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删除】;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