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时间认定溯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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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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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合同法》没有对当事人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时间点作出规定,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以起诉状副本送达还是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点存在争议;
(2)《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明确当事人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确认该主张时,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A.对于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提起的解除合同诉讼,认定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的时间为合同解除之日;
B.不再以裁判生效之日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点。
(3)《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没有直接通知对方而是通过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认定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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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合同解除时间认定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46.【通知解除的条件】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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