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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溯及适用

更新时间:2021-11-07   浏览次数:938 次 标签: 新增规定溯及适用

文章摘要:

保理合同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即《民法典》第三编第16章“保理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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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即《民法典》第三编第16章“保理合同”规定)。

【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对于《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保理合同发生纠纷的,《民法典》保理合同章没有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769条的规定适用合同编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的,还需要合同编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符合本解释关于空白溯及、有利溯及等溯及适用的规定,否则应当按照本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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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间效力》第12条保理合同溯及适用属于新增规定溯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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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溯及适用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理合同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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