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溯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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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民法典》第1176条) 回目录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
(1)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2)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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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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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自甘风险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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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3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
——参与“掰手腕”受伤的自甘风险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裁判摘要】首先,“掰手腕”活动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文体活动,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次,曾某是在曾某某第二次邀请下参加了“掰手腕”活动,未有相应证据证明曾某某存在强迫曾某参加活动的情况发生。最后,曾某与曾某某均系成年人,在本案中并未有证据反映曾某某对曾某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综上,曾某在知晓“掰手腕”活动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加活动,一审认定曾某某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某发型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掰手腕”活动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文体活动,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某发型店没有禁止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