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持续衔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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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持续衔接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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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持续衔接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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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违约状态自民法典实施前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不能视为法律事实的持续——金扬子公司主张沙区政府的违约事实持续跨越民法典施行前后,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裁判,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本案造成《征迁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沙区政府的违约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而违约状态的持续不能等同于法律事实的持续,因此金扬子公司关于适用民法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裁判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的合同约定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合作协议及转让协议均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协议约定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但履行合同争议于民法典施行前亦已发生,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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