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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离婚衔接适用

更新时间:2021-11-21   浏览次数:8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准予离婚衔接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规定。

文章摘要2:

【准予离婚衔接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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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准予离婚衔接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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