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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衔接适用

更新时间:2021-11-21   浏览次数:1057 次 标签: D1142【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文章摘要:

【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衔接适用】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43条第3款的规定。

文章摘要2:

【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衔接适用】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43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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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衔接适用】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废止法条 回目录

《继承法》

  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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