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受胁迫婚姻除斥期间衔接适用
文章摘要:
【撤销受胁迫婚姻除斥期间衔接适用】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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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受胁迫婚姻除斥期间衔接适用】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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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撤销受胁迫婚姻除斥期间衔接适用】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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