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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受胁迫婚姻除斥期间衔接适用

更新时间:2021-11-21   浏览次数:1974 次 标签: D1052【胁迫婚姻】

文章摘要:

【撤销受胁迫婚姻除斥期间衔接适用】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第2款的规定。

文章摘要2:

【撤销受胁迫婚姻除斥期间衔接适用】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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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胁迫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撤销受胁迫婚姻除斥期间衔接适用】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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