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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是可撤销还是可主张未订入合同?

更新时间:2021-11-07   浏览次数:1596 次 标签: D496【格式条款】

文章摘要:

解读:(1)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496条采取“未订入合同说”;(2)《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条款采取“未订入合同说”,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文章摘要2:

【注解】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1)必须由相对方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些条款根本没有成立),相对人业可以选择不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而认可该条款纳入合同内容;(2)该条款起草人无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解读:(1)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496条采取“未订入合同说”;(2)《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条款采取“未订入合同说”,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解析: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法律效果:(1)存在格式条款“无效说”、“可撤销说”、“未订入合同说”三种观点;(2)原《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采取“可撤销说”(行使法定除斥期间为1年且行使方式为形成权必须经过诉讼或者仲裁);(3)《民法典》第496条采取“未订入合同说”(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只能由相对方主张,格式条款提供方无权主张)。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格式条款效力认定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废止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